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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9人非法集結罪成 法官斥暴徒並接納所有警員證供
作者:管理员1    发布于:2020-10-21 18:44:1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,9名反中亂港分子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進行非法遊行並施暴被捕,10月19日他們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。

2019年8月3日晚上10時10分,旺角區聚集的非法示威者將大量液體倒在木梯上,隨後點燃,試圖阻擋警察推進。

      【本臺綜合消息】據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,9名反中亂港分子於去年8月3日在旺角進行非法遊行並施暴被捕,10月19日他們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。裁判官鄭念慈指,當晚示威人群佔據彌敦道南行車線,行為肯定擾亂秩序,必然屬於非法集結,而經多次警告後亦未散去,他接納行動警員及觀看片段辨認被告的警員的證供,認定各被告身處當晚違法活動現場,隨即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和首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。
  鄭官裁決時多次以“暴徒”稱呼當晚示威者,認為所有作供警員誠實可靠,合情合理,遂接納所有警員證供。鄭官接納現場指揮官證詞指,當晚9時許宣布旺角彌敦道南行線上數百遊行人群為非法集結後,警告人群散去否則使用武力驅散,人群後退但並未散去,致兩旁店鋪關門,考慮到人群集結規模和地方,必然是擾亂秩序行為,意圖令人合理地害怕會破壞社會安寧,屬非法集結。鄭官又憑藉行動警員的證供,認為各被告被捕時身處彌敦道南行線上,必然身處非法集結中,加上各被告的裝束,故裁定9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。
  另外,鄭官指首被告身處非法集結中,裝備符合與人爭鬥,推論其具傷人意圖,而接納專家證供,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,40米內可損害人眼睛,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。鄭官還反駁辯方,指警員沒有行使過份武力,亦沒有在拘捕後威逼利誘各被告。
來源:香港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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